2010年9月,人文學院招入第一屆社會學專業本科生。為了盡快帶領同學進入專業學習狀态,夯實學業研究基礎,使學生的課餘生活變得充實而有意義,由人文學院鄭莉副院長和楊國慶副書記牽頭,社會學系全體教師和法學系張翠梅老師共同參與,帶領社會學系的本、研學生舉辦讀書會活動。讀書會從2011年6月26日開始,直到2013年5月25日一共舉辦了15期,分别讀了《中國士紳》、《文化權力與國家》、《儒教與道教》、《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論法的精神》、《社會契約論》、《論美國的民主》、《自殺論》、《社會學的想象力》、《萬曆十五年》、《士與中國文化》、《原本大學微言》、《五百年來誰著史》,以及《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等14本書。在曆時兩年的讀書會活動中,參與其中的師生在不同層面都收獲頗豐。
随着“十二五”建設規劃的确立,社會學系整合資源、集中優勢,明确了以“理論社會學”、“關系社會學”等專業方向為核心特色和發展方向的定位。在此基礎上,師生商讨後都覺得按專業方向組織讀書會可以進一步發揮讀書會的功能。于是,原有的讀書會拆分為以理論研究為主的“聊齋書社”讀書會和以關系社會學研究為主的“關系社會學”研讨小組。
“聊齋書社”自2013年10月28日開啟了新航程。書社每周舉辦一次,每次由1-2名同學主導發言,其它同學提出補充或質疑,老師參與讨論。在短短的一個學期内,“聊齋書社”一共舉辦了9次活動:以北京大學李猛老師的兩篇論文為開端,帶領同學回溯西方經典文獻,重讀《社會契約論》和《政府論》。經過一個學期的積累,大家收獲頗豐,寒假期間,張津梁同學和汪廣雨同學分别得對這兩本書做了總結。現将兩篇總結公布于此,既是對“聊齋書社”一個學期的成果做出展示,也是作為本學期書社的活動開篇序曲。
穿越經典的航程
――“聊齋書社”讀《社會契約論》
文 張津梁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共有四卷。第一卷盧梭以“自然狀态”為起始,講述了社會契約是什麼和形成的原因及過程。盧梭認為“人生來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社會契約論》中所要表達的思想是打破人們原有的自然的獨立的狀态,讓人們從“自然狀态”過渡到“社會狀态”。自然的狀态下,人們是基于自我的一種保存的,有着弱肉強食的傾向,為了打破這種狀态,需要社會契約。盧梭認為社會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公約。由于有了這個公約,每個人對所有人都承擔了義務;反過來,所有人也對每個人承擔了義務。也就是說,在共同體内,大家通過協商達成一個公約,在這個公約下,每個人都要對公約負責,而公約又保護每個人在約定範圍内的權力。社會公約又是國家中成員結合的一個基礎,盧梭分别從原始社會、最強者的權力、奴隸制引出社會契約,之後闡述了社會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二、三卷分别論述了社會契約得以維系和運行的條件。盧梭從主權和公意着手,從而引出法律。盧梭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公意是共同體内大家共同利益的反映,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有了社會公約,政治體得以生存并有了生命,法律使得政治體運作起來并表達公意。法律是公意對一個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的莊嚴公開宣告,有了法律就有了立法權了,法律是公意的體現,立法權掌握在主權者手裡,而法律需要另外一個一個權威來執行,該權威可以把法律定成個别的法令。法律的執行靠的是什麼?是政府。政府是在屬民與主權者之間建立的一個中間體。它的目的是使兩者互相适應,它負責法律的執行和保障公民和政治的自由。政府的意志和共同體的意志要實現統一,從而保證它所執行的法令體現公意。這樣就需要有一定的原則來組建政府,不同形式的政府的組建原則,取決于組成政府的人員的數目。人數俞少,政府愈有力量;人數愈多,則政府便俞弱。然而政府的發展是有一個自然的趨勢的:盧梭認為主權是傾向于愈來愈松弛,所以政府的勢力将愈來愈弱。政府的勢力将愈來愈弱,其結果,行政機構逐漸地淩駕于立法機構之上。因此,政府如何維持和運行,需要有一定的原則和條件來限制政府行為,使得政府的職能能夠有效的發揮。
第四卷主要介紹了法律和政府相結合下國家或政治體的發展。盧梭認為公意是不可摧毀的。保證公意的方式可以用以下手段:投票、選舉、集會是保障公意的方式,但是這幾種方式在運行中又會遇到種種的情況,還需要種種的方式和條件來保證投票選舉和集會的運行能夠保障公意。第四卷最後一章論述了公民宗教,盧梭看來公民宗教是社會契約的一個縮影。國家與人民構建了一個總的教義《宣言》,在這種教義下,人們之間的關系是社會狀态下人與人關系的一個縮影。通過讓渡一部分權力給予共同體來行使使得每個人的權力得到了更好的保護。
盧梭《社會契約論》為我們構建了一個理想的政治藍圖,盧梭的社會契約的思想吸收和發展了格勞秀斯、霍布斯等人的思想,是真正的社會學理論的經典。
《政府論》讀書報告
洛克的《政府論》共有兩卷,上卷與下卷形成了破與立的關系,在上卷,洛克對菲爾麥所持有的政府權力來源的觀點即“君權神授”學說進行了批判,是一個破的過程,而在下卷,洛克對政府的産生、政治權力的來源及政府權力的行使進行了闡述,是一個立的過程。
洛克在《政府論》的上篇一方面是在批判羅伯特・菲爾麥在其著作《先祖論》中君權神授的觀點,另一方面也在探讨政府權力合法的來源。在洛克看來,菲爾麥的體系建立在一個很小的範圍内:一切政府都是絕對君主制。菲爾麥認為神權是君主制産生的基礎,他企圖通過父權去證明王權的合法性。父親的權威最初授與亞當,在這個假設之上,菲爾麥論證了君主統治權力的來源。亞當的主權或者說絕對權力成為了菲爾麥在論證絕對君主制合理性的基礎,洛克針對這一觀點,對亞當主權的合法性進行了詳細探讨。
洛克首先探讨了亞當主權的五種可能的來源,即為神所創而享有主權,由于神的賜予而享有主權,由于夏娃對他的從屬而享有主權,由于父親的身份而享有主權,由于父權和财産權共同擁有而享有主權。洛克在對這五種亞當的主權來源進行一一地分析和批判之後,又提出了一個假設,即假設亞當擁有主權,那麼能否基于此而推論出君主的一切統治和一切權力,即絕對君主制的合法性?洛克對這個問題給予了解答:即使亞當基于父親身份而享有主權,他的繼承人也沒有這種權力;即使亞當的繼承人擁有這種權力,由于無法确認誰是合法的繼承人,統治權同樣無法确認;即使合法的繼承人也能确認,但由于長房無法确認,亞當的主權仍然無法行使。
這樣洛克便從根本上否認了君權神授學說的合理性,接着洛克開始了下卷的讨論。下卷的目的是“尋求另一種關于政府的産生、關于政治權力的起源和關于用來安排和明确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的說法”。
為了探究政治權力的起源,洛克介紹了在政府尚未産生之前人們的生活狀态,即自然狀态。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态是一種自由與平等的狀态,人們依據自我保存的原則,在自然法範圍内活動。洛克随後提出了“戰争狀态”的概念,戰争狀态是一種敵對和毀滅的狀态。不基于權利以強力加諸别人,便造成戰争狀态。為了避免戰争狀态,是人們脫離自然狀态、組建政治社會的重要原因。
自然狀态下人類具有自我保存的需求,這就意味着人類需要保護自己的自由、财産和生命不受他們的損害和侵犯。洛克分析了自然狀态下的自由和政治社會中的自由,這兩種自由都是人進行自我保存的重要手段,沒有自由便意味着失去生命。因此人們沒有權利将自己的自由轉讓給他人,接受他人的奴役。洛克緊接着分析了财産權的起源。上帝将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人類根據自身的理性,具有享有生活的傾向。在自然的共有物中,人類通過自身的勞動對勞動産品撥歸私用,從而享有财産權。而人類财産的限度是根據人類的勞動和生活所需的範圍而較好地規定的。
父權與政治權力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權力,它們建立在不同的基礎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父母在孩童尚未成熟時,會對孩童享有暫時的統治和管轄權,而當一個人進入成熟的境界之後,可以通過理性理解自然法或國家法時,便可以脫離父母的管束,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父權隻能體現在父親在子女未成年時有權予以管教和終身應受尊禮的權力,這兩種表現并不能引申出政治權力。财産繼承權可能會對子女的行為進行約束,但這并不是來源于父權的權威,而隻是通過賞賜而得到的酬答。因此父權并不是産生政治權力的合法來源。
夫妻之間的社會、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社會和主仆社會都不能形成政治社會。在一個社會中,每一個成員都放棄了自然法中的仲裁權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會所建立的法律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這樣才會形成一個政治社會。脫離自然狀态組建政治共同體的人們,必須将聯合成政治共同體目的所需的一切權力都交由政治共同體的大多數,隻有這樣才能創建政府。洛克解釋了政治社會發展的兩種形式,一是政治社會未建立之前,政權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起來,“政權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二是政府建立之後,個人如何進入政治社會,“除了明文的約定以及正式的承諾和契約,确實地加入一個國家以外,沒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為那個國家的臣民或成員。”
在自然狀态中,人們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權力,但這種享有并不穩定,為了防止他人的侵害,人們聯合成國家和政府。在自然狀态中,缺少一種确定的法律作為裁判糾紛的共同尺度;缺少一個有權依據法律裁定糾紛的裁判者;缺少權力來支持和執行正确的判決。因此,人們放棄自然狀态中的權利進入社會,政府為了人們的和平、安全和公衆福利使用社會力量。
國家形式由立法權的歸屬關系決定,人們根據國情選擇民主制、寡頭政制或君主制作為合适的國家形式。立法權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力,隻能由公衆選派的立法機關所擁有,同時立法權也具有嚴格的限制。第一,對于人們的生命和财産不是絕對地專斷的;第二,立法機關必須以頒布過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來進行統治;第三,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産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機關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其他任何人。隻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财産權。
立法機關沒有必要經常存在,在制定完備的法律之後,法律需要另一個經常存在的機關進行執行,由此而産生了執行權。同時,自然的權力在國家中上升為對外權,這是第三種國家權力。執行權和對外權雖然有所區别,但它們緊密聯系。社會始終保持一種最高權力,它是一切權力的來源。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從根本上講來源于共同體本身。隻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是最高權力。執行權和對外權從屬和輔助于立法權。立法機關因為不能經常存在,立法機關召集議會的時間和開會期限便應該加以規定;如果原先沒有規定,執行機關便可以根據形勢以公衆福利的目的去召集和解散立法機關。立法機關由于無法預知事物變遷,又無法經常存在,這就給了執行機關很大的決策空間。人民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根據這一法則執行機關便可以解決事物變遷引起的法律滞後性的問題。特權不過是在法律無法正常運行時君主為人民謀求福利的權力,根據人民福利的最高法則,君主可以通過自由裁量去彌補法律的弊端。
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起源、範圍和目的各不相同,是三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而這三種權力都不能成為絕對統轄權的來源,它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從自然狀态過渡到共同體需要基于人民的同意,征服、篡奪等方式并不能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隻不過是通過戰争狀态推翻原有的政府而已,而新的政府的建立仍然是基于人民的同意。正義的征服至多可以取得對實際參加和贊同向他作戰的人們享有專制的權利和用他們的财産賠償征服者的損失,而不能侵害其他人的權利。而篡奪者在未取得人們自由地承認和确認篡奪來的權力之前,并不享有合法的政治權力。暴政則意味着執政者行使了自己并不具有的權力,暴政的實行者已經使得共同體進入了戰争狀态,人們有權以強力來對抗不正義的強力。
最後,洛克介紹了政府解體的途徑。社會的解體隻有一種途徑,即外國武力入侵導緻的征服,政府也随之解體。同時,政府也有三種内部的解體方式,即當立法機關變更的時候;當執行機關玩忽職守,使法律無法執行的時候;當立法機關或者君主在行動上違背了他們的委托的時候。人民可以成為君主或立法機關是否違背委托的裁判者。人們從自然狀态進入到共同體中所轉讓出的權力,隻要社會存在,便不能返還給個人;而如果立法機關喪失立法權時,權力則重新回歸到人民手中,人民決定共同體新的狀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