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專利保護的再考量--2014第2期知識産權法沙龍總結

時間:2014-05-05作者:文章來源:伟德官网地址多少浏覽:1007

2014430日上午900-1120,法學系20142期知識産權學術沙龍在41号樓439如期舉行。本次沙龍的主題是“美國Bilski案的裁定給予美國軟件專利制度帶來的影響以及我國軟件保護的可專利性問題”。 法學系�冬老師、知識産權方向的部分在校研究生及本科生到會交流。

2013級法學碩士生蔣世群首先作了題為《我國計算機軟件可專利性問題研究探讨之Bilski案》的主題報告。蔣世群認為高新科技、移動互聯網、PC軟件的問世都意味着計算機軟件技術成為這個時代的主角。而我國知識産權法律保護在面對巨大的軟件産業時,著作權的保護卻顯得單一化、簡單化,因此,應當通過西方近些年的軟件專利案件判例結果來透視其發達的知識産權法律保護制度,以此給予我國計算機軟件可專利性有價值的參考和借鑒。具體的,從三個層面予以了闡述:

首先,主題背景分析:以世界産權組織(WIPO)公布的關于2013年國際專利申請圖片數據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從公布的數據圖表中解讀了我國在2013年國際專利申請數量中處于世界第三的排名,僅次于美國、日本兩大專利發達國家。并且我國企業中興、華為已在世界範圍的國際專利申請數量排名中嶄露頭角分别處于第二位和第三位。這種現象歸因于三點:第一點歸因于我國經濟貿易的高度發展、第二點歸因于我國逐年對于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有效成果、第三點歸因于我國知識産權法律制度的逐漸成熟和完善。

其次,我國法律制度對于軟件的定義及保護。從我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以及《專利審查指南(2010)》解讀了我國對于軟件法律保護的模式。其一,是《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于我國軟件的定義,包括程序和文檔。程序中包含了大量的源代碼和目标代碼。源代碼是一種高級的語言指令,而目标代碼是将源代碼解讀成為一種簡單的二進制語言,以便中央處理器(CPU)識别這種二進制語言并對外接硬件發布指令。文檔則是由來描述程序的内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所以,我國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是軟件開發者對軟件編寫的表達方式。但是這種保護隻能是形式意義上的保護,而忽略了軟件的實質功能。從而提出了這種“功能”則屬于專利法保護的範疇。其二,是關于我國《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九章所涉及的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幹規定中所提及的軟件成為專利保護客體的條件,即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内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這種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可見,我國軟件在一定條件下也使用專利法的保護,而且,當下我國軟件存在着“一物多權”(著作權和專利權)的保護模式。

最後,Bilski案的啟示與影響。Bilski案中美國最高聯邦法院關于“算法”不應當屬于《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所規定的“方法”不能給予專利權的裁定是牽強的,“算法”可以說是軟件必須涉及并且是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而且軟件中的“算法”也是決定着對外接硬件操控的精确度。可以說,“算法”是最影響軟件的功能條件。如果認為“算法”談不上專利法所規定的“方法”,那麼所有的計算機軟件也就談不上具有功能性,更談不上具有專利性。因此,主講人在最後的總結中也闡述了創制獨立的軟件法律保護制度的新想法。并與參與者分享了最新關注的美國軟件專利案件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案。

上述主旨演講引發了在座者的熱議。2013級法學碩士生劉宇慧提出我國軟件當前所涉及的“一物多權”的保護現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沖突?孫娜同學則考慮軟件的“算法”面臨這種不屬于美國AIA所規定的“方法”會不會帶來Patent Troll這種現象?王千月同學就計算機軟件屬于專利法規定中的發明專利提出了質疑,進而,尹若凝同學提出了印度日本等非英語國家專利司法信息檢索路徑狹窄的問題。張老師認為參照國際軟件産業發展的趨勢,我國勢必最終以專利法來對軟件進行保護。同時“一物多權”的保護模式是可行的。雖然存在着沖突,但是依照兩種權利保護的目的和利益的平衡原則,最終權利會達到統一、競合的形式。

通過這場熱議,每一位參與人都愈發體會到:對知識産權法的科研探索,特别需要以國内外最新案例或者最新修改的法案為必備材料,以期把握住科技類法律發展的主流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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