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上午10:00-12:00,2014年第4期船舶與海洋法律學術沙龍在41号樓403舉行。本次沙龍的主題是“海盜問題的法律規制系列之二――海商法視角下的海盜問題”。孫春偉老師、袁雪老師、鄧志宏老師及部分法學研一、研二和大四的學生到會交流。
首先,2011級法學專業本科生趙宇鵬作了題為《海商法視角下的海盜問題》的主題發言。趙宇鵬從索馬裡海盜對航運的影響以及索馬裡海盜的勒索方式入手,着重研究了海盜贖金的承擔問題。首先,從共同海損與海難救助的角度分别分析了海盜贖金的法律性質,認為從共同海損角度來定性海盜贖金的法律性質更為合理。然後,對海盜贖金能否進行海上保險法救濟進行了分析,提出應當設立單獨的海盜贖金險,這樣能更好地保護船東和貨主的利益。
随後幾位老師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孫春偉老師指出,首先,可否從民法的公平原則角度來讨論這一問題,探讨贖金索取和支付的合理性?給付贖金一方向索取贖金一方支付的法律依據何在?在實踐當中是扣船為主還是扣人為主呢?趙宇鵬回答:實踐中是全扣居多,而且船開走後還面臨二次劫持問題。其次,孫老師繼續談到了在向海盜支付贖金後追索問題,即是誰來支付這筆錢?如果設置保險純是商業風險,那麼投保對象是什麼?承保風險範圍純粹是贖金,要有一定保險限額。因此,可以将研究主題界定為海盜贖金承擔的法律問題,可以從海盜贖金的法律性質、誰來承擔支付贖金的義務以及設立海盜贖金保險三方面來研究更好一些。
袁老師提出了如下問題。第一,研究海盜贖金問題,首先要搞清楚索馬裡海盜與傳統海盜的區别,因為索馬裡海盜以索要贖金為主,而傳統意義的海盜不同。第二,海盜贖金險如何設置?贖金的對象如何理解?因為人命救助不屬于現代意義海難救助範疇,如何定性人命贖金?人貨混同時如何區分?海難救助分為人命救助與财産救助,人命贖金與船貨贖金要分開讨論,人道救助和有償救助。第三,如果将其定性為共同海損可将贖金列為替代費用。應當從合法性角度來确定其救助報酬還是共同海損性質。讨論其合法性可以借鑒民法公平原則。另外,如果設置保險是以航次還是一定期間來設定合同期限,因為涉及到二次劫持問題。
參加沙龍的同學們對這一問題很感興趣,都積極發言,提出自己的觀點,14級碩士生宋揚認為,研究海盜贖金從構成要件上是否符合共同海損和海難救助,說明對其合法性是承認的,如果國際共識了其有合法性的話,設置贖金險是有價值的。14級碩士生張江竹認為,保險公司賠償後還能向誰追償呢?像不可抗力的後果嗎?以什麼形式去支付?14級碩士生張雪認為,還是應當仔細分析其法律性質,然後再讨論能否投保問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