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下午四點,人文學院社會學系第43期讀書會如期開展。本次讀書會的閱讀書目是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主持人是張翠梅老師,主報告人吳國邦,主評論人為薛金城和張國鋒。楊國慶、陳福勝、張翼飛、張輝、李雪等老師以及部分本科、研究生同學參與了讨論。
本次讀書會首先由法學專業2012級本科生吳國邦同學作主報告。報告由韋伯基于“法律社會學”的問題意識、韋伯《法律社會學》的方法論意涵和法律的現代性與法律的理性化三部分構成。
問題意識開篇,吳國邦同學對法律社會學在韋伯諸多研究領域中的重要地位作了講解,并以韋伯針對“法”本體論問題所建立的“純粹法學”陣營及其對“理性化”與“現代性”間的關系認識彰顯其問題意識。
報告的第二部分介紹了韋伯法律社會學的方法論基礎及其具體運用。針對韋伯法律社會學的方法論基礎,吳國邦同學重點就韋伯價值實證化的運作機理、因果分析的一般思路及理想類型的構建模式三部分作了闡述。針對韋伯法律社會學方法論的具體運用,吳國邦同學則經由韋伯對法的本體論的回答、理想類型語境下的法制類型分析及不同法律制度的曆史文化分析三個部分作了說明。吳國邦同學認為,當法律制度非理性時,法律技術可分為形式非理性的法律技術手段和實質非理性的法律技術手段,兩者呈現互斥關系;而當法律制度理性時,法律技術又可分為形式理性的法律技術手段與實質理性的法律技術手段,兩者間呈現互補關系。
報告的最後,吳國邦就法律與現代性之間的關系、法律的理性化過程作了重點說明。首先,吳國邦同學以吉登斯和劉曉楓的現代化理論分析入手闡釋現代性,并将法律與現代性間的關系共同體歸納為法律理性化的動力系統。之後,吳國邦同學就法律理性化的發展過程作了深入講解。他認為,法律的理性化發展經曆了由“形式非理性的法律與法律思想”到“實質非理性的法律與法律思想”、再到“實質理性的法律與法律思想”、最終發展成為“形式理性的法律與法律思想”的三階段過程。
主報告結束後,由社會學系研究生薛金成同學進行評論。評論亦采用了吉登斯關于現代性的定義,并明确法律之所以可能達成現代意義上的那種特殊專門的、法學上的提升純化,便因為其具有形式的性格。随後,薛金成同學采用韋伯原文論述闡釋形式理性法的構造,并将其運作模式形象比喻為“I/O”式的法律機器。在評論的第三部分,薛金成同學就主報告所提出的形塑法律理性化的動力來源作了補充,将教育因素納入動力機制範疇并于韋伯原本尋求佐證。
薛金成同學後由社會學系研究生張國鋒同學進行評論。張國鋒首先就《法律社會學》一書的邏輯脈絡及理論内容進行了梳理,後又對形式理性與實質公道之間的張力進行了讨論,并以列聯形式還原了韋伯意義上“形式非理性法”“實質非理性法”“實質理性法”“形式理性法”四種法律類型的本真意涵。在評論的最後,張國鋒同學就外在表征的形式主義與邏輯抽象的形式主義與現代法系淵源及其法律思想、裁判規則、法制體系建構間的對應關系作了歸納。
最後,由主持人張翠梅老師做評論和總結。首先,張翠梅老師就韋伯《法律社會學》書中的核心概念進行對比式闡發,并點明了法律理性化的三個特征:法律的通則化、法律的體系化和法律的形式化。随後,張翠梅老師就吳國邦同學所提出的“純粹法學”作了質疑,即此處的“純粹法學”與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是否為同一,進而引入了單一判定标準與法律多元主義間的辨析。
進入方法論問題的探讨,張翠梅老師首先對吳國邦同學所提出的“價值中立原則消解了實然與應然之間的對立格局”這一觀點作出質疑,張翠梅老師認為,價值實證化并非旨在消解對立,而是将二者對立暫作擱置的策略。其次,張翠梅老師并不贊同吳國邦同學“形式非理性法律技術與實質非理性法律技術是互斥的,形式理性法律技術與實質理性法律技術是互補的”的論述,而是由“前者僅僅是不相幹,共同點是非理性;後者則是既互補,又相斥的關系”作以反駁。最後,張翠梅老師就吳國邦同學“因果分析模型是一種近于經濟學範式的方法論”這一觀點進行發問,并由張翼飛老師解釋經濟學上的可計算性與因果分析的可預計性間的差異解決此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