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期法理學讀書會預告(總第7期)

時間:2016-04-19作者:文章來源:伟德官网地址多少浏覽:681

主報告黃瑞(2014級法學專業本科生)

主評論:翟凱麗(2014級法學專業本科生) 

          陽(2015級法學專業碩士生)

主評議教師:張翠梅

  201659日(周一)1830――2030

  :主樓314

閱讀書目[]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

作者及書目簡介

富勒(Lon L. Fuller1902-1978),美國當代著名的法理學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1939-1972年間擔任哈佛大學法理學教授,其主要著作有《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1934)、《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法理學問題》(1949)、《實證主義和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1958)、《法律的道德性》(1964)、《法律的虛構》(1967)、《社會秩序的原則》(1981)等。

富勒繼承了西方法學史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理性傳統,并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有新的理論發展。他強調法律與道德不可分,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須以一系列法治原則為前提,這些法治原則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包括法律應具有一般性、法律應當頒布、法律不應當溯及既往、法律内容應該清晰明白、法律不應存在矛盾、法律可為人遵守、法律應當穩定以及官方行為與法律應具有一緻性共八項原則,這八項原則為良好的實體法的制定提供程序保障,為實質法治的實現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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