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9日上午9:50―11:50,第2期船舶與海洋法律學術沙龍在主樓316室舉行。本次沙龍以“海上貨物運輸中的貨物控制權研究”為主題,展開專題讨論。人文學院法學系老師袁雪、羅猛及法學系部分研究生與本科生參加了沙龍,進行探讨和交流。由2015級法學碩士生劉藝同學進行主報告。
首先劉藝同學對《鹿特丹規則》規則以專章形式規定的“貨物控制權”的背景以及制度意義等進行了分析,其次論述了貨物控制權的概念、性質、權利主體、義務主體等,其中重點是闡述貨物控制權的性質以及履約方能否成為義務主體等,再次介紹了各國及我國港澳台地區關于貨物控制權的立法例以及我國立法的不足,最後是就目前《海商法》的修改話題對加入貨物控制權進行了具體可操作的制度設想。
在劉藝同學彙報後,師生們就沙龍展開了熱烈的學術讨論,主要針對貨物控制權的性質以及履約方能否成為義務主體等問題進行了交流。羅猛老師認為,貨物控制權的性質屬于混合性質,而有些同學則認為其屬于請求權,還有認為屬于處分權、形成權,由于貨物控制權的性質并沒有定性、其是研究貨物控制權相關制度的基礎,因而是一個值得繼續研究的問題。在讨論中,袁雪老師指出,不能把貨物控制權和中途停運權完全對立起來,更多的是要尋找二者的聯系,要将該主題的研究放置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海上運輸統一化的框架下,結合貿易術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讨論,注意到該權利的實質在于協調國際貿易和運輸中船方與貨方的利益沖突、對船方的權限進行進一步限制。最後羅猛老師對本次沙龍進行了點評,羅老師指出在我國《海商法》修改的話題火熱之際,對貨物控制權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也鼓勵劉藝同學能夠繼續研究下去。
參加論壇的同學們表示,活動精彩且意義深刻,并十分期待下一次學術沙龍活動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