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報告:劉炳蘭(2014級法學專業本科生)
主評論:辛佳潞(2014級法學專業本科生)
主評議教師:張翠梅
時間:2016年10月11日(周二)18:00――20:00
地點:主樓316室
閱讀書目:[英]約翰・奧斯丁:《法理學的範圍》,劉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書目及作者簡介:約翰・奧斯丁(1790―1859),19世紀英國偉大的法律哲學家,法律實證主義創始人之一,又被尊稱為“英國現代法理學之父”,其代表作主要有兩部:1832年出版的《法理學的範圍》及逝世兩年後即1861年出版的《法理學講義》。《法理學的範圍》一書将約翰・奧斯丁的十次演講内容壓縮為六部分,其中奧斯丁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而實在法,即“政治優勢者對政治劣勢者制定或發布的法律”,是法理學以及與具體法律制度相關的法律科學的真正研究對象,主權者和法律制裁是其基本要素。書中,他詳細分析了功利原則、實際道德規則、獨立政治社會等廣泛的政治和法律論題。奧斯丁的理論使法學研究重心轉移到法律的内部結構、範疇體系和邏輯關系等方面,這種研究方法,對法學研究和法學家們的思維方式有重要啟迪作用,在當時開創了法學研究的新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