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培養高素質人才,更好地選拔優秀本科生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根據《關于推薦2021年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确保推免标準嚴格明确、推免程序高度透明。
二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院成立推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院的推免工作。領導小組構成如下:
組長:鄭莉 崔彬
成員:吳肅然 曹景傑 楊國慶 袁雪 張翼飛 陳玉清
董春輝
第四條 學院成立推免工作專家審核小組(專家組成員原則上應具有相關學科副教授以上職稱,一般不少于5人),負責對申請推免資格學生的科研創新成果、論文、競賽獲獎獎項及内容進行審核鑒定。學生與直系親屬或學曆、職稱、職務明顯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競賽獎項等僅作為參考,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
三 推薦類型及名額
第五條 推免分為學優推免和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兩類。學優推免是指對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的推免。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是指符合全面發展價值導向因素,包含參軍入伍服兵役、參加志願服務、到國際組織實習、科研成果、競賽獲獎等的推免。
第六條 本年度學院學優推免名額17人,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名額2人。根據各專業學生人數,确定學優推免名額如下:法學專業9人,社會學專業8人;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名額不分專業。
四 推免條件
第七條 推免基本條件
1.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社會責任感強,品德良好,遵紀守法,身心健康。
2.學習成績優良。
3.誠實守信,學風端正,品行表現優良,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4.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
5.符合以上條件的定向學生必須征得定向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 學優推免條件
勤奮學習,刻苦鑽研,成績優異,綜合平均成績排名靠前。
第九條 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條件,以下條件應至少滿足其一:
1.退役複學學生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及以上嘉獎。
2.在校學習期間有優秀事迹和突出成績的中共黨員,熱心社會工作且能力突出,參加志願服務獲得國家級個人榮譽稱号者。
3.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各類省級以上(含省級)學術科技創新競賽,榮獲省級三等獎以上獎勵1項者(團隊參賽省級一等獎以上前5名、省級二等獎前4名、省級三等獎前3名有效),在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論文、專利等其他學術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者,經學院審核合格,可申請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學生參加的學術科技創新成果最多認定5項。
學術科技競賽獲獎情況由校團委認定,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由本科生院認定,論文、專利等其他學術研究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由推免工作專家審核小組認定,未認定的項目不能作為推免的依據。
五 成績計算
第十條 學優推免成績計算
在校學習期間前六學期課程考核平均成績要求80分以上,所有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含通識教育選修課)必須是第一次考核通過。如果同一門課程存在多個成績,則在學生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中按最高成績計算。學習平均成績計算方法:綜合平均成績=∑(課程成績×課程學分)/∑課程學分(考查課成績按優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30分計)。
第十一條 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成績計算
所有必修課必須是第一次考核通過。如果同一門課程存在多個成績,則在學生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中按最高成績計算。學習平均成績計算方法:綜合平均成績=∑(課程成績×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申請學優推免的學生,可在綜合平均成績的基礎上加分,同一名學生的加分總和不得超過3分,超過3分的按3分計算。
1. 重要科創學術類的加分上限為2分,具體加分項目和标準為:
(1)在校期間作為主要成員(前三名)參加本專業國際或國家級科創競賽者,獲得一等獎加2分,二等獎加1.5分,三等獎加1分;參加本專業省級及賽區科創競賽者,一等獎加1分,二等獎加0.8分,三等獎加0.5分。以上加分可累計;
(2)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社會學研究》、《社會》、《心理學報》、《心理科學》發表學術論文的加2分;在中國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或中國科學引文索引數據庫(CSCD)來源期刊發表的學術論文加1.5分;在CSSCI擴展或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加1分;以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應為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以上加分可累計;
(3)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前5名)加1分;完成省部級課題的(前5名)加0.5分;作為主要成員(前3名)完成本專業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且入選全國大學生創新論壇或全國大學生創新年會等項目交流會的加0.5分。以上加分可累計。
2. 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的加分上限為0.5分(省三好學生加0.5分),在省級(或國家級)文藝體育競賽中有突出貢獻者加分上限為0.5分,具體加分值分别由校團委、學生工作部(處)、推免生遴選工作辦公室和體育部予以認定。
3. 其他加分最高上限為0.5分,具體加分項目和标準為:
(1)校級學生科創活動加分
A.作為負責人獲校級“五四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人文社科類一等獎加0.3分、二等獎加0.2分、三等獎加0.1分;
B.擔任校級哲社立項負責人A類項目結題成績良好以上加0.2分,B類項目結題成績優秀加0.1分。
(2)優秀學生幹部加分
優秀學生幹部必須是由學校和學院認定資格的學生幹部,任職必須滿1年,每學期考核成績必須在良好以上。加分标準為:
A.擔任學院學生會主席、團委副書記、宣傳中心主席職務,加0.5分;
B.擔任學院學生組織副主席、各部部長、黨支部書記職務,加0.4分;
C.擔任學院學生組織副部長職務,加0.2分;
D.擔任黨支部委員、班級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習委員職務,滿三年加0.4分、滿兩年加0.3分、滿一年加0.2分;
E.擔任班級其他學生幹部職務,滿三年加0.2分、滿兩年加0.15分、滿一年加0.1分;
F.擔任學校學生會等校團委十大學生組織(以校團委網站公示的十大組織為準)正職職務的,加0.4分;擔任十大組織副職或部長職務的,加0.3分。以上職務需有學校網站公示證明或該學生組織負責教師的簽字證明;
G.擔任學校其他公益性學生組織負責人正職職務的,加0.2分;擔任副職或部長職務的,加0.1分。以上職務需有學校網站公示證明或該學生組織負責教師開具的簽字證明;
H.在學院擔任學生幹部的學生由學院負責教師開具證明;兼任學生幹部職務的,按照就高原則加分,不可累計。
以上所取得成果為本科入學以後與本次申報截止日期之間所取得,所提交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及複印件,其他各類未盡事宜由推免工作領導小組與專家審核小組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的學生,可在綜合平均成績的基礎上加分,具體加分項目和标準參照第十二條第一款重要科創學術類加分項目和标準,加分不設上限。
對于退役複學學生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及以上嘉獎或在校學習期間有優秀事迹和突出成績的中共黨員,熱心社會工作且能力突出,參加志願服務獲得國家級個人榮譽稱号者,由專家審核小組給出評分意見。
第十四條 專家審核小組以公開答辯的方式對申請學優推免的學生的科研創新成果、論文、競賽獲獎獎項及内容進行審核鑒定,排除抄襲、造假、冒名及有名無實等情況。對學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實行代表作評價;對申請引導全面發展推免的學生要綜合考慮學生學習成績、綜合表現、學術誠信情況等綜合表現進行審核鑒定。
未通過審核鑒定或答辯的,不納入加分體系。專家審核小組及每位成員都要給出明确審核鑒定意見并簽字存檔。答辯全程錄音錄像,答辯結果要公開公示。
第十五條 對于學優推免和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免,學院根據學生的綜合平均成績和加分,得出推免學生的綜合成績,其計算方法為:綜合成績=綜合平均成績+加分,最後按照綜合成績排名确定推免名單。
六 其他
第十六條 學院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關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人員報名參加本單位推免招生的應主動申請回避,有非直系親屬等報名參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動報備。相關學生申請推免資格時也應主動向學院報備聲明。對未按規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的推免相關工作人員,學校将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對未按規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且影響推免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的學生,學校将取消其推免資格。
七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根據2021年學校推免文件制定,若有其他規定與本細則不符,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八條 學院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具有本細則的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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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